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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2-10-20
【法律文号】:〖82〗市劳险字第221号 【执行日期】:1982-10-20
〖82〗市劳险字第221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等问题的通知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局(1982)2号、4号以及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82)劳险字21号等复函的精神,现将关于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等问题,综合通知如下:
      一、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二、在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问题,凡免于或不予刑事处分的,在单位留用的工作时间(包括戴有"帽子"的工作时间)应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受管制而仍留用的,从其管制期满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刑满释放重新就业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后两种情况,如果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三、退休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在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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