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办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厂办社保留招工权的待业青年,被招收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有关工龄及工资待遇等问题,市革命委员会京革发(1979)265号文和我局(80)市劳计字第190号文已经作了规定.为便于执行,现对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有关工龄计算问题 1.工龄的起算日期和计算办法: (1)生产服务合作社社员,按市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京革发(1979)2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可以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参加劳动服务公司举办的生产、生活服务的厂、站、队、组的待业人员,按我局今年七月二十五日(80)市劳计字第190号文通知试行的《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待业青年参加劳动服务公司举办的各种生产、生活服务劳动的,可从参加之日起按照实际工作日累计计算工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的合作社或组织起来参加生产、服务劳动的待业青年,参照市革委京革发(1979)265号文件规定精神,凡在市革委(1979)265号文件下达之前,即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前参加合作社或组织起来的,都从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计算工龄,在此之前的时间不得计算工龄;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之后入合作社或组织起来的,从被批准入社或组织起来之日起计算工龄. (4)参加各单位举办的文化学习班、技术训练班的待业青年,其学习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2.计算工龄的凭证: 按上述规定计算工龄时,厂办社和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生产、生活服务的厂、站、队、组的人员,由所在的工厂、商店基层店、工区等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开出的被批准入社时间证明为凭证.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社员和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的生产、生活服务的厂、站、队、组的人员,凡通过街道办事处安排的,以街道办事处开出的入社或参加劳动服务公司的时间证明为凭证;不是通过街道办事处安排的,可由街道生产服务合作社或劳动服务公司,根据本人入社或参加劳动服务公司的时间开具证明,做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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