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重申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自费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规定中所指出的问题,在我市一些单位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各单位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关于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市卫生局、财税局、劳动局联合通知曾有规定.鉴于近年来滋补营养和非治疗必需的药品种类不断增多,有的医疗单位由于大量购入此类药品,从而造成药品和经费的大量浪费.为此,特将自费药品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再作补充规定(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属自费范围的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一律不准在公费和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报销范围.各医疗单位和药品门市部必须认真执行自费药品的有关规定,对配方中的自费药品,要一律按自费处理,并在处方上加盖"自费"标记,药费收据上注明自费药品款数.如有违反,要追究责任,当事人要负责赔偿.如有巧立名目从公费和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非治疗性商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其所得的盈利一律视为非法收入,上缴财政.
新补充的自费药品范围自文到之日起与一九七七年规定的自费药品范围一并执行. 附: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重申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自费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的规定
【82】财事字第12号、
(一九八二年三月五日)
据一些地方和群众来信反映,有的医疗单位,不顾国家利益,巧立名目,大量购进、销售非治疗性商品,如电熨斗、暖水瓶、热水袋、折叠伞、发油、麦乳精、奶粉、蜂蜜、狮子壶、珍珠霜、参茸霜以及各种药酒等,还有的购进用旅行杯、茶叶盒、茶叶桶等作包装物的药品.通过不同的方法和渠道,让"病人"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有的医务人员,不掌握医疗原则,不遵守"自费药品的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有的干部、职工指名要好药,搞特殊化,造成了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大量浪费.
必须指出,上述各种错误做法,违反了党和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职工群众的利益,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给批评教育.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和医疗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特对上述问题,再重申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