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1]18号)有关下放集体合同审核备案的精神,现就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和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处理的管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省属、中央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和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处理的管辖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下放所在设区市、县。 2.各设区市对市属企业和在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的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和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处理的管辖由各设区市自行决定。 3.县(市、区)属企业和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集体合同审核备案按原规定办理。 集体合同的审核备案,是《劳动法》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法律效力进行审核确认,是集体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和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处理的管辖调整以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4号)、《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360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以及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各项其他规定,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制度,落实人员,保证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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