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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4-3-29
【法律文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4-3-29
(已失效)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四)

      一、这次企业调整工资,各类干部按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的,增加一个级差算升一级,较多增加工资的算升两级.
      二、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应当离休尚未离休的人员,病休超过规定时间的,这次是否调整工资,由各区、县、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以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病休超过规定时间,如予以升级,应升级、退休同时办理.
      四、根据市人事局、高教局京高教学字【83】043号文件规定的北京工业大学、清华大学、北京钢铁学院、北京航空学院、北京邮电学院、北京化工学院、北京广播学院七所院校1972──1976年期间和有关企业联办的"厂校合办班"厂方学员,学制在二年以上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学完和同届普通班学员相同的课程,已获得学校发的毕业证书,属于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可以列入这次调资范围.
      五、按照市科委关于贯彻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局正式授予"技师"职称的人员中,相当工程师又符合较多增加工资条件的,可比照工程师较多增加工资的规定办理.较多增加工资时,均按照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授予技师职称的时间,按照我局《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二条 规定办理.
      六、企业所属医院(不含医务所、医务室)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市调资办公室【82】京调资字第19号文件规定升过两级,没有按照两个级差增加工资的,这次可按当时升级的工资标准补齐两个级差.已经升过一级,并按照"实际工作年限适当增加工资"的规定增加工资的,这次调资又符合再升一级条件的,可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补齐第二级的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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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核准待遇启用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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