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市劳资字第470号 一九八四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改革企业工资和奖金制度的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84】96号)和市税务局、市劳动局《关于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分配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下发一年来,试行的效果基本上是好的,对于增强企业活力,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反映出有些规定不够完备,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政府京政发【1984】96号文件,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集体企业的发展,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对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市税务局、市劳动局《关于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分配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所有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一九八五年都应执行市人民政府【1984】96号文件.对少数企业今年的计税利润属非经营性下降,执行96号文件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区县税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税务局、市劳动局批准,今年可以暂不执行市人民政府【1984】96号文件. 二、接受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联营,并按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市税务局、市劳动局批准可以从一九八五年开始执行市人民政府【1984】96号文件,实行税前列支的工资、奖金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 三、实行税前列支的工资奖金同计税利润挂钩浮动办法以后,对国家规定的调整税率、开征新的税种因素影响企业计税利润较多的,可由区、县税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次性调整基数的办法予以照顾,并报市税务局备案. 四、经批准使用银行专项贷款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归还贷款期间,凡本年计税利润比上年计税利润基数(均指未归还贷款以前的利润)有增长的,可按当年归还贷款金额提取10~15%;其余增长的计税利润部分提取25%均于计征所得税前列支.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各种税费和上交主管部门合作事业基金后的利润分配,要兼顾企业生产发展和职工利益,作合理安排.一般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不应少于税后利润的50%;集体福利基金不低于税后利润的30%;奖励基金不多于税后利润的20%(含分红基金).个别企业在某个年度需要调整比例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区县税务部门标准,并报市税务局备案. 六、一九八五年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资金来源,按市劳动局、人民银行、财政局,税务局【85】市劳资字第293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个别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需要动用生产发展基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区县税务机关签注意见,报市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动用. 七、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奖金税的具体办法,按市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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