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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65号《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3】365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对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本《补充规定》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劳动人事部批准,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调整工资范围 1.这次调资范围单位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职工中,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期间招收的精简退职、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从兵团、农场病困退回京等人员中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经转正或定级的人员(不含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期间按照学历已享受大、中专毕业生待遇的),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中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经定级的,根据市劳动局【82】市劳服字第277号文件规定,在招工指标内招收并已转正的"合同制工人",按照计算工龄的有关规定,属于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可列入这次调资范围.这种参加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只适用于这次调整工资.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77号和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工农字021号、【79】劳总薪字176号文件规定,现在全脱产带工资在电视大学、职工大、中专学校学习的职工,属于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应和原单位的职工同样对待,列入这次调资范围. 在一九八二年调资范围单位中,因全脱产带工资在电视大学、职工大、中专学校学习的职工,未列入一九八二年调资范围,至今仍在校学习,属于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也列入这次调资范围.升级的,其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发给. 根据中发【1982】4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0】教计字257号、【80】财事字329号《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现在带工资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学习的,以及其他在职轮训的干部,属于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列入这次调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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