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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6-4-14
【法律文号】:【86】市劳险字第206号 【执行日期】:1986-4-14
【86】市劳险字第206号
【字体:  
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

      自《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85】市劳险字第194号)文件下发后,在执行中,不少单位又提出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经市领导同意,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北京随父母去"五七"干校的城镇中学毕业生,其在干校劳动时间计算工龄;中学未毕业去"五七"干校继续上学的,其中学毕业后参加劳动的时间计算工龄;中学未毕业,去"五七"干校后又未上学而参加劳动的,按其年满十六周岁后参加劳动的时间计算工龄.
      二、"文化大革命"中,我市有一些城镇居民到郊区、县农村安家落户,其子女随父母下乡时是中学生,以后被招工的,其在农村劳动时间的工龄计算,参照本通知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三、一九六一年底以前,经我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下乡劳动的城镇知识青年,后被招工的,其在农村劳动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四、城镇知识青年在插队期间进入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视同在职职工入学,其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按教育部【80】教计字279号《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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