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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5-8-2
【法律文号】:【85】京卫财字第453号 【执行日期】:1985-8-2
【85】京卫财字第453号
【字体: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医药总公司关于再次重申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自费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的规定的通知

  【85】市劳险字第176号
  【85】财行字第494号
  【85】京医药总财字78号
      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一九八五年六月五日【85】卫计字第132号"转发河北省‘关于再次重申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自费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按通知要求并根据"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和自费药品范围的补充规定以及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北京市卫生局【85】京卫药字第384号"关于纠正医疗单位购销药品中不正之风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切实加以纠正.对医疗单位经营非治疗性商品或将规定应自费的药品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的,其所得的盈利应视为非法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对任意扩大报销范围者要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要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望各单位将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于九月底前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市医药总公司.

  附:
  卫生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转发河北省"关于再次重申‘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自费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的规定’的通知"
  【85】卫计字第132号
  (一九八五年六月五日)

      现将河北省卫生厅、财政厅、劳动人事厅、医药总公司《关于再次重申"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自费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据了解,在药品包装、购销和医疗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有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这不仅造成经济上的浪费,损害国家,群众的利益,也败坏了医药卫生部门的声誉,影响很不好.为此,请你们对本地区医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药品包装、购销及医疗工作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管理当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一经发现问题,即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必要的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并防止今后发生类似问题,确保医药卫生工作改革顺利进行.
      望各地将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及时报卫生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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