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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劳动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6号、52号文件的电话通知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对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发放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效益很好,确有负担能力的企业,经各区、县和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批准,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可按高于十二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七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费. 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凡参照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离休、退休的人员,也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贴费. 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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