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市劳险字第70号 京工活险字【85】第13号 根据市人事局、市财政局1984年11月1日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通知》的精神,对企业单位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做如下调整: 企业单位职工本人月生活费由28元提高到35元,家属月生活费由18元提高到25元.望各企业单位对月平均生活费低于这个标准的职工及其家属,根据本企业的负担能力酌情给予补助.补助的办法按1980年1月29日市劳动局、市财税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出的《关于提高企业单位职工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精神执行.平均生活费的计算,应包括标准工资、浮动工资、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经常性生产奖金. 此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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