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财工制字第31号
现将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凡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62号和市劳动局【85】市劳险字第192号文件有关规定,已经领取了生活补贴费的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按"通知"规定执行.
所发给遗属的生活补贴费,由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劳动保险费用项内列支.
附: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的通知
劳人险【1985】15号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最近,有些地区询问:按照《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国发【1985】6号文件)的规定,已经领取了生活补贴费的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经与财政部研究,现通知如下:
按照国发【1985】6号文件的规定,已领取生活补贴费的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领取抚恤费和救济费外,可以参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79】劳总险字29号文件)第二条 规定的精神,发给生活补贴费.即:因工死亡的,每户每月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的50%的生活补贴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一次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的三个月、四个半月或六个月的生活补贴费.本规定从国发【1985】6号通知实行之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