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同意,现将市计委、市编委、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性质、编制等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劳动局一九八三年一月十四日【83】市劳服字第7号通知转发的劳动人事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并执行.
附: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性质、编制等问题的意见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为了进一步办好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和劳动人事部【1982】12号文件关于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对本市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的性质、编制、经费和干部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性质.市、区、县、街道(镇)的劳动服务公司,均为事业单位,受同级劳动部门领导.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所办的生产企业和商业、服务业网点,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单位.
二、编制.市、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的人员编制,共定为一千七百七十九人,由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和控制,视工作需要,也可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经费.市、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现在由行政经费补贴的,仍由行政经费补贴,其余经费,统由市财政从知青费中解决.但不论用哪项经费开支,在人员编制上,一律事业编制.
四、干部管理.市、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的干部,仍按现行的干部管理制度管理.各级人事部门要协助各级劳动服务公司配备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有工作能力、热爱这项工作的干部,并尽可能在现有干部中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