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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各企业单位执行得不一致,相互影响.为此,一些单位迫切要求全市作出统一规定.经研究,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在国家有关部门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可按以下暂行办法处理: 一、职工在企业之间调动、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以及由中央在京单位、外省、市、自治区调入本市企业工作的职工,调入单位一律以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年调整工资后的标准工资额为基数,然后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58号文和有关文件规定,纳入调入企业经市劳动局批准执行的工资标准,并按调入企业浮动升级的办法确定是否升级. 二、属于按国家关于企业百分之三关、事业单位千分之二奖励晋级面及有关规定被奖励晋级的职工;经市劳动局批准按照【84】市劳资字第409号、【84】京政财字第219号文件调整商业工资标准(含区、县属企业)的职工,奖励晋级和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可以作为标准工资的基数.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奖励晋级增加的工资,可以按上述规定套改工资后再增加上去,不得作为调动工作职工标准工资的基数. 三、一九八三年以来,经市人民政府和市劳动局批准进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企业,职工的工资,只在本企业内有效;职工调出企业时,只介绍本人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年调整工资后的标准工资额,调入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其工资. 四、干部调动工作后,凡职务变动的,应按本人新担任的职务确定其标准工资. 五、在企业之间或企业内部由熟练制岗位调到学徒制岗位工作的,原在熟练制岗位工作时间不满学徒制岗位的学徒期限的,应继续学徒,并按现岗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学徒工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六、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年调整工资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调动工作后,属于企业之间调动的,按调入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应按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市劳动局批准的企业工资标准,重新确定其工资. 七、由外省、市、自治区调京的职工,原工资类区与北京地区不同的,先按照市劳动局【75】市劳革资字第88号《关于从外地调京职工工资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确定其北京地区的工资,再按照本办法纳入调入企业新的工资标准和确定是否浮动升级. 八、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其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九、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之前企业中调动工作职工的工资待遇,请各单位按本办法重新进行审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改过来. 今后,企业职工调动工作时,原工作单位按照本办法,如实的向调入单位介绍调动工作职工的工资状况,并附《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存档表》.同时,应向职工本人讲清楚调动工作后有关工资待遇的规定,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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