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市劳资字第164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了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吸引知识青年在城镇集体经济就业,必须在发展生产,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基础上,使职工的收入逐步提高.在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时,既要反对分光吃净,又要注意在创办初期不宜积累过多,使职工的收入能够达到一定的水平.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城镇集体经济企事业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奖金税前列支办法规定如下: 一、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为单位,每人年均基本工资和奖金按800元税前列支;建筑施工企业(不含实行工程承包的企业),每人年均按1080元税前列支.如果实际基本工资和奖金不足以上标准的,也按上述标准列支;如果利润较上一个年度有所增长,税前列支的基本工资和资金也可相应增长,允许超过上述税前列支标准,但最多不超过当年增长利润的25%.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制定不同的比例(商业行业的批发、零售单位的比例要适当区别),并抄送给市劳动局、市税务局. 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奖金,在予算定额中的人工费部分不超支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水平税前列支. 二、各单位招聘的退休职工的补差工资和奖金应按照京政发【1981】43号及市劳动局【81】市劳险字第1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京政办发【1983】1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上缴所得税后的利润,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上缴各种基金后,全部留给企业,由企业自主支配,用于扩大再生产,职工福利、分红等. 四、以上税前列支部分,只指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奖金,其他费用仍按有关规定列支. 五、本办法自1984年1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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