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已获准出国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62号文件和北京市劳动局【85】市劳险字第192号《关于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发放标准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已获准出国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85】侨政会字第017号
(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
按照国发【1985】6号《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和国发【1985】52号《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现对已获准出国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发给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如下:
一、对已获准出国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可以按国发【1985】6号和52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贴费.
二、本通知适用于已获准到港澳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