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4-4-20
【法律文号】:【84】市劳服字第154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4-4-20
【84】市劳服字第154号(已失效)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招收职工审批权限和办理录用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4】41号《北京市招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对我局【82】市劳服字291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职工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审批权限和办理录用手续问题相应修改如下:
      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招收职工,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随时组织招收,但也应贯彻择优录取的原则.凡要求在集体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不再参加社会招工的青年,经本人书面申请,招工单位考核批准并填写《集体企事业招工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一式五份【招工单位、主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劳动服务公司(联社),街(镇、乡)、区(县)劳动部门各一份】和《集体企事业招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一份(存入本人档案),经主办单位劳动服务公司(联社)和上一级主管劳动服务公司(联社)审核同意盖章后,由招工单位持此"审批表"、"花名册"及青年本人户口本直接到其户口所在街(镇、乡)劳动知青科(劳动服务公司)审核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区、县劳动部门对有街(镇、乡)核准盖章的"审批表"和"花名册"及被招人员的户口本即予办理《集体职工录用证明》(样表附后),并汇总上报市劳动局备案.
      对过去已按我局【82】市劳服字第291号办理了录用手续的,仍然有效,如招工单位和青年本人要求按本文补办录用手续,各级劳动部门应准予办理.办理上述录用手续时,各级劳动部门不收报名费和招工手续费.

  

  附:
  集体职工录用证明

  
    (存根)
      第    号
      我局同意                                  单位录取               等

本文共11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