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4】41号《北京市招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对我局【82】市劳服字291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职工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审批权限和办理录用手续问题相应修改如下: 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招收职工,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随时组织招收,但也应贯彻择优录取的原则.凡要求在集体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不再参加社会招工的青年,经本人书面申请,招工单位考核批准并填写《集体企事业招工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一式五份【招工单位、主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劳动服务公司(联社),街(镇、乡)、区(县)劳动部门各一份】和《集体企事业招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一份(存入本人档案),经主办单位劳动服务公司(联社)和上一级主管劳动服务公司(联社)审核同意盖章后,由招工单位持此"审批表"、"花名册"及青年本人户口本直接到其户口所在街(镇、乡)劳动知青科(劳动服务公司)审核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区、县劳动部门对有街(镇、乡)核准盖章的"审批表"和"花名册"及被招人员的户口本即予办理《集体职工录用证明》(样表附后),并汇总上报市劳动局备案. 对过去已按我局【82】市劳服字第291号办理了录用手续的,仍然有效,如招工单位和青年本人要求按本文补办录用手续,各级劳动部门应准予办理.办理上述录用手续时,各级劳动部门不收报名费和招工手续费. 附: 集体职工录用证明 (存根) 第 号 我局同意 单位录取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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