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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4-12-14
【法律文号】:【84】劳服财字第79号 【执行日期】:1984-12-14
【84】劳服财字第79号
【字体:  
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本市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收取和使用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各级劳动服务公司,促进其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可向新办集体企业提取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劳动服务公司均可向自己直接兴办(包括联营)的集体企业按每月经营收入总额不超过3%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基层和二级劳动服务公司应从所提管理费中按适当比例上缴上一级劳动服务公司.上缴比例由上级劳动服务公司本着上级劳动服务公司少提,基层劳动服务公司多留的原则确定.
      二、各级各类劳动服务公司所提管理费主要用于:
      1.开支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费;
      2.开支公司工作人员的公办费、旅差费、办公家用具购置费;
      3.开支公司行政会议、专业会议、工作会议的会议费以及对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表彰所需费用;
      4.列支固定资产折旧;
      5.开支其它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业务经营费;
      6.向上级劳动服务公司交纳管理费.
      三、各级各类劳动服务公司当年收取的管理费结余,应按税法规定交纳工商所得税.
      四、企业按月向基层劳动服务公司交纳管理费,下级劳动服务公司向上级劳动服务公司交纳的时间由上级劳动服务公司确定.
      五、企业上缴管理费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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