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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4-7-17
【法律文号】:京人【84】第35号(已自行失效) 【执行日期】:1984-7-17
京人【84】第35号(已自行失效)
【字体: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吸收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84】市劳服字第243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办好劳动服务公司,京政办发【1983】8号文件已确定1779人的编制,因全部从在职干部中调剂解决有困难,经市政府领导批准,除继续从在职干部中选调外,从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干部岗位上的工人中吸收一部分干部,不足部分从社会待业青年中招收合同制干部(具体办法另定).现将吸收干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凡具有北京市正式居民户口,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在劳动服务公司系统干部岗位上工作的正式职工(含集体所有制单位正式职工),属于吸收范围.
      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志愿从事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并服从组织分配.
      3.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个别条件好的可适当放宽到三十七周岁.
      三、办法
      吸收人员必须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吸收的原则.
      经过政审、体检合格,符合吸收干部条件者,由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填写《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连同本人档案、政审情况、体检表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区、县人民政府人事局审核同意后,一并报市人事局审查批准.
      市劳动服务公司吸收的干部,由市劳动局人事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四、试用期和工资待遇
      被吸收的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由区、县人事局批准转为国家正式干部,经考察不够干部条件的由使用单位另行分配当工人.如需进一步考察的可延长试用期半年.不能转为国家正式干部的,均需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吸收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劳人干【1982】147号文件执行.
      吸收干部的工作,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抓紧进行,定于八四年十月三十日前结束.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发【1982】63号《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加强组织纪律性,坚持原则,按政策办事,严格掌握吸收干部条件,保证干部质量,反对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被吸收的人员,一经发现应予辞退,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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