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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3-3-20
【法律文号】:【83】市劳服字第85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3-3-20
【83】市劳服字第85号(已失效)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达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事业编制予控数和做好干部选配工作的通知

      区(县)劳动局(科)、劳动服务公司:
      根据市政府京政办发【1983】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你区(县)劳动服务公司事业干部编制总数为      人,其中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机关    人,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机关    人.请按此编制予控数和以下规定做好干部选配、管理工作:
      一、区(县)劳动局(科)、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各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担负的工作任务,向所属街道(镇)下达编制数,不要搞平均分配,不得超编.街道劳动知青科仍执行京革发【79】265号文件规定的五至七人的行政编制,与街道劳动服务公司是两块牌子,两套人员,可以合署办公.
      二、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择优选配干部.劳动服务公司的干部,要有坚强的事业心,善于调查研究,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选配时,先从现有干部中选定(包括劳动服务公司聘用的管理费开支的工作人员),不足时可以从其他单位调入,也可在待业青年中择优招聘.选配的干部必须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三、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的干部选配工作由区(县)劳动局(科)、劳动服务公司在区(县)政府人事科的协助下组织实施.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可在党委、办事处领导下,由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推荐,但需经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同意.
      四、各级劳动服务公司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的人员编制由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控制,如需要调动或临时外借,应征得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的同意.今后,凡干部调出劳动服务公司,经费即停止拨付,由新调入单位负担.
      五、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已选定人数和编制方案,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市劳动服务公司从审查同意的次月起拨给经费.今后每季报一次变动情况,亦经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查同意后核拨经费.
      根据京政办发【1983】8号文件的规定,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定编前是行政干部,由行政经费开支的,仍由行政经费开支,其余经费,统从市财政知青费中解决.上报编制方案和人员变动情况时,要分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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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核准待遇启用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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