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劳动局(科)、劳动服务公司: 根据市政府京政办发【1983】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你区(县)劳动服务公司事业干部编制总数为 人,其中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机关 人,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机关 人.请按此编制予控数和以下规定做好干部选配、管理工作: 一、区(县)劳动局(科)、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各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担负的工作任务,向所属街道(镇)下达编制数,不要搞平均分配,不得超编.街道劳动知青科仍执行京革发【79】265号文件规定的五至七人的行政编制,与街道劳动服务公司是两块牌子,两套人员,可以合署办公. 二、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择优选配干部.劳动服务公司的干部,要有坚强的事业心,善于调查研究,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选配时,先从现有干部中选定(包括劳动服务公司聘用的管理费开支的工作人员),不足时可以从其他单位调入,也可在待业青年中择优招聘.选配的干部必须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三、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的干部选配工作由区(县)劳动局(科)、劳动服务公司在区(县)政府人事科的协助下组织实施.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可在党委、办事处领导下,由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推荐,但需经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同意. 四、各级劳动服务公司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的人员编制由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控制,如需要调动或临时外借,应征得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的同意.今后,凡干部调出劳动服务公司,经费即停止拨付,由新调入单位负担. 五、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已选定人数和编制方案,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市劳动服务公司从审查同意的次月起拨给经费.今后每季报一次变动情况,亦经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查同意后核拨经费. 根据京政办发【1983】8号文件的规定,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定编前是行政干部,由行政经费开支的,仍由行政经费开支,其余经费,统从市财政知青费中解决.上报编制方案和人员变动情况时,要分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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