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上税前列支部分,只指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奖金,其他费用仍按有关规定列支.
五、本办法自1984年1月起试行. 附件二: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劳动服务公司、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工资和奖金税前列支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84】市税二字第293号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四日)
市局和劳动局联合下发的【84】市税二字第207号"关于劳动服务公司、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企事业职工基本工资和奖金税前列支的试行办法"下发后,各分局、县税务局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件执行范围系指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所属的集体企业和市劳动服务公司所属的企业(包括中央和市属企事业单位为安置待业青年而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生产服务组织).
二、企业按规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企业基金时,因工资总额中没有区分基本工资和奖金的数额,为此,为了统一标准和计算简便,除建筑行业按每人每月75元标准计算提取外,其他行业均按55元标准计提.
三、在计算企业税前列支的工资和奖金时,凡新招收的人员,从业天数超过15天者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5天者按实际天数计算.
四、文件第一条 "增长利润"应以企业的计税利润(83年计税利润应以增长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前的计税利润)为基础.一般季度内不预提,年终一次提取.
五、企业在计提"青年养老储备金"、"五.七人员退休、退职退养金"时,应以企业减除按规定税前列支的基本工资、奖金和企业基金后的利润计提基础.
六、税前列支的基本工资加奖金超过企业实发工资、奖金的差额可作增加公积金和公益金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发现平调问题,税务部门将会同主管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