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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5-9-14
【法律文号】:【85】劳服劳字第90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5-9-14
【85】劳服劳字第90号(已失效)
【字体:  
市劳动服务公司转发市税务局《关于待业青年在本企业转成正式工人后,是否还按待业青年对待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现将市税务局对丰台区分局《关于"待业青年"在本企业转成正式工人后是否还按"待业青年"对待的请示》的批复,即【85】市税二字第5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所属企(事)业.并切实抓好所属各企(事)业青年的转正工作.
      今年初,市劳动服务公司第27号文件明确规定:"1985年全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的从业青年中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人转为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但截止到六月份统计,全系统转正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企业只占百分之三十,而有近一半的企业根本没搞这项工作,严重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为此,现重申市劳动服务公司【85】第27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单位切实加强对青年转正工作的领导,努力完成青年职工转正的任务,并于年底把该项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市劳动服务公司劳动处.

  附: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待业知青"在本企业转成正式工人后,是否还按"待业知青"对待问题的批复
  【85】市税二字第589号、
  (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

  丰台区分局:
      你局【85】丰税二字第63号"关于待业知青在本企业转成正式工人后,是否还按待业知青对待的请示"悉.企业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将一部分待业知青转成本企业正式工人,这有利于稳定安置待业知青企业的职工队伍;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对安置待业知青企业的征收管理;有利于巩固和发展这些企业.因此,经研究决定,对享受安置待业知青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将待业知青转为本企业固定工的税务部门在考虑知青人数时,仍将这部分人继续计入知青人数.企业知青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现行规定继续享受减免税照顾,到期满时为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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