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
京财预(1988)5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
《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现对我市补贴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正式户口的国营和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城镇优抚救济对象(指在民政部门领取定期生活补助和定期抚恤费的人员.下同).以及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包括电大、夜大、函大在校学生.下同).
各单位雇用农民合同工的补贴发放问题,由各单位自定.
二、补贴标准
1、国营和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城镇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
2、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8元.
3、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7元.
4、禁食猪肉民族的补贴金额,分别在以上三个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元.
三、补贴发放办法
1、本市国营和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随工资发给本人.
2、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由所在学校或科研单位按月发给本人.
3、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和发放离退休金的离退休职工由原单位拨给街道办事处,再由街道办事处按月发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