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台、港、澳人员的报告(要写明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地点、用人期限、从事的岗位、支付的工资、以及雇用的详细理由); (二)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 (三)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四)本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台、港、澳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具的本市暂缺适当人选的证明; (六)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第八条 市劳动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的规定进行审核,对准许在京就业的,核发《就业证》。 第九条 获准在京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在自发证之日起一周内持《就业证》到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和理出入境管理处申办在京暂住手续。暂住证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就业证》的有效期。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应自批准之日起二周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就业证》的有效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在《就业证》规定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履行延期手续后可以续订。 劳动合同的副本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周内交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一条 《就业证》期限届满即行失效,如确需继续聘用,用人单位须在《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劳动局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后方可继续聘用。 第十二条 被批准延长在京就业期限的台、港、澳人员,应自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到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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