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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6-3-22
【法律文号】:京劳就发[1996]78号 【执行日期】:1996-3-22
京劳就发[1996]78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为加强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就业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反馈给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

  
  附件:

  北京市实施《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的管理,保护被聘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在京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京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是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劳动局负责对本辖区台、港、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须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在本市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必须是有特殊需要,而且要以本市劳动力不能满足需要为原则,聘用台、港、澳人员所从事的岗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除应具备《规定》第八条 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在本市已确定聘用单位。
  第七条        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须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提写《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京就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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