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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