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登录 用户名: 密码: 登录 | 开始登录 登陆|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5-4-7
【法律文号】:粤府〔1995〕22号 【执行日期】:1995-5-1
粤府〔1995〕22号
【字体: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宜 和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工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   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本文共7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