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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2-17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2001]42号 【执行日期】:2001-10-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2001]42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退休后执行国办发[2001]70号文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于2001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原合同制职工,如何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文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苏人通[2001]328号)增发养老金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55元;对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的原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50元。
  二、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苏人通[2001]328号文件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正常调整和离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仍然正常进行的精神,对部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的原合同制职工在执行上述增发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增发养老金:
  1、 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原合同制职工,按固定职工退休后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2、 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原合同制职工,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3、 对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的原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此次不再增发养老金。
  三、本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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