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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税局 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1-7-2
【法律文号】:宁劳社[2001]41号 【执行日期】:2001-7-2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税局 财政局
宁劳社[2001]41号
【字体:  
关于新办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地税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在宁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2号、第3号)以及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1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有效地做好新办企业(包括新成立和变更生产经营和非生产经营的单位,简称新办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和税务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内,在进行税务登记之前应先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的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进行税务变更登记之前,应先持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二、新办企业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或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地税部门应告知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办企业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部门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并预征社会保险费。
  三、新办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资料后,进行审核并确定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额。地税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新办企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四、具体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工作按国家、省市的相应文件执行。
  五、本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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