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 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的通知 ()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劳办发[1997]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区、县劳动局将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通知》附件9)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统计表》(《通知》附件10),作为我市月报表,与《实行集体合同企业名单》,于每月五日前报送我局劳动关系协调处。京劳关发[1997]57号文中的《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停止使用。 为便于连续掌握情况,请将去年和今年以来审核集体合同情况填报两张《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统计表》(《通知》附件10),于10月30日前报我局劳动关系协调处。 二、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时,应报《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通知》附件7)。集体合同变更的企业,报集体合同变更说明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其他材料不再重复报送;集体合同解除的企业报集体合同解除说明。 三、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的企业,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按新签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四、 今后企业报送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大病医疗费统筹协议书、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2、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协商工资增长比例的,应报《协商工资基本数据表》(附件二)和《企业人工成本状况表》(附件三)。 3、 《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一式三份; 4、 集体合同说明; 5、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6、 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授权委托书;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9、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10、 协商情况和集体合同条款征求职工意见的记录; 11、 企业地址、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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