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 修改为:“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 第二十条 增加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罚款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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