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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7-9-4
【法律文号】:市人大公告第88号 【执行日期】:1997-9-4
市人大公告第88号
【字体: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 修改为:“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 第二十条 增加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罚款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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