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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8-3-27
【法律文号】:京劳就发[1998]51 【执行日期】:1998-3-31
京劳就发[1998]51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3月27日京劳就发[1998]51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为了更好地配合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7]87号),推进我市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配合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1997年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经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工程试点意见的通知》(京劳就发[1997]79号)。经过半年多的试点工作,在解决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多,自身分流安置困难等各方面,摸索和积累了一定经验,为下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奠定了基础。但是,从试点情况看,也存在着诸如分流安置率不高、管理流于形式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受托职工的分流安置。
  (一)区别受托职工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管理,促进受托职工的分流安置。对于35岁以下的受托职工,到期未能实现再就业的,鼓励到社会竞争就业;对于35—45岁左右的受托职工,鼓励开展成建制的集体劳务输出,实现再就业;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受托职工,经本人申请,再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原企业同意,可以回原企业实行离岗休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二)鼓励受托人员自谋职业。凡是受托人员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再就业服务中心可将托管经费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市劳动局从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1万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原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受托人员工龄长短,比照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应享受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
  自谋职业人员可到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保险和大病医疗社会统筹。存档和缴费期间,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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