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待界定资产未明确产权归属其资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否继续使用的复函》的通知 (1998年12月24日 京劳服发[1998]313号) 各区、县劳动局、劳服管理中心,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管理机构: 一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近期向市劳动局请示,关于劳服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对未明确产权归属的资产经政府授权部门确认为待界定资产,这部分资产劳服企业能否继续使用,与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是否保证使用等问题。鉴于该问题政策性很强,市劳动局请示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给予了答复。现将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劳服企业清产核资中,尤其在改制中,均出现了一部分资产一时不清晰、存有争议的问题,要把这部分资产作为待界定资产。 目前,有些主办(扶持)单位未把界定资产给劳服企业继续使用,给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困难,甚至造成企业职工待业,这样做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各有关单位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要严格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以下简称181号文件)和《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待界定资产未明确产权归属其资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否继续使用的复函》(劳社部函[1998]155号,以下简称155号文件)之规定执行。其中,待界定资产在未明确产权关系前应按155号文件执行;待界定资产应按18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关系。 二、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仍将存在部分劳服企业的待界定资产未被廊清,这对我市劳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重组转制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明确,对劳服企业的资产,特别是待界定资产的界定将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应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对待,慎重处理。 三、对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是劳服企业重组转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好契机,各有关单位应当在严格执行181号文件和155号文件的基础上,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及时转变企业的经营机制,为充分发挥劳服企业的两个效益,为我市的再就业工程贡献力量。 附件:《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待界定资产未明确产权归属其资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否继续使用的复函》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待界定资产未明确产权归属其资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否继续使用的复函 (1998年11月20日 劳社部函[1998]155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单位待界定资产未明归属其资产劳服企业能否继续使用的请示》(京劳服文[1998]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尤其在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就使用主办(扶持)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厂房、房屋等实物及无形资产等资产未明产权归属存有争议时,应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政府授权部门进行确认,并发给资产确认书。这两个文件发布前已发生的产权争议,按当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扶持)单位之间产权暂不明晰或尚未确认产权归属的资产,应认定为待界定资产。这部分资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继续使用,使用期间,不向主办单位交纳费用。经产权确认明确后,若界定为国有资产,应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等规定有偿使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使用主办(扶持)单位应保证其正常使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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