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劳动处、教育处,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颁发饮食服务业中式烹调师等八个通用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的通知》等17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颁发饮食服务业中式烹调师等八个通用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2.关于颁发音响调音员、制图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3.关于颁发《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4.关于颁发《保育员、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5.关于颁发《医药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6.关于颁发《中医药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7.关于颁发《机械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通用部分)的通知 8.关于颁发《烟草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9.关于颁发《民用航空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0.关于颁发《航空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1.关于颁发《电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2.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筑材料工业)的通知 13.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计算机系统操作工)》的通知 14.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驾驶员)》的通知 15.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铸造工等十三工种)的通知 16.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商品营业员等四工种)的通知 17.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家用视频设备维修工等五种工种)的通知 附件一: 劳动部 关于颁发饮食服务业中式烹调师等八个通用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1993年8月16日 劳部发【1993】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劳动力的社会化管理,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以及满足国内外劳务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需要,劳动部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组织有关专家和名师,制定了饮食服务业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和按摩师八个通用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现予颁发实施,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是饮食服务业中式烹调师等八个通用工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依据。 二、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自行改变标准的内容和水平。 三、自本标准颁发之日起,对上述八个工种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一律按本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由中国劳动出版社出版。 附件二: 劳动部 关于颁发音响调音员、制图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1996年1月8日 劳部发【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教育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为了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劳动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音响调音员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和《制图员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现颁发试行。 附件三: 文化部 劳动部 关于颁发《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4年10月31日 文人发【199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文件行业工种范围,文化部组织制订的《文件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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