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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9-5-20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发[1999]26号 【执行日期】:1999-5-20
京劳社养发[1999]26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及《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应从退休人员中剔除。按照《方案》的要求,企业应对1998年1月1日以后提前退休的人员先自行清查,剔除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后,填报《1998年1月1日后提前退休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核定表》,因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的,还需按有关规定附带相关材料,一并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因病提前退休人员重新鉴定的有关工作将另行布置。
  附:1.《关于对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劳社部函[1999]45号)
  2.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
  1999年5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对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劳社部函[1999]45号
  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请示》(京劳险文[1999]24号)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市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确定的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执行费率(见附表),并同意将你市企业现行费率19%作为行业费率调整的控制目标,请按此制定行业费率调整的过渡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同意你市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并入个人帐户时间按原行业实际规定时间执行的意见,请认真做好职工个人帐户过渡管理工作。
  三、请将你市方案中“在外省市企业的劳动鉴定工作,可由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县、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修改为“企业所在地在外省市的,其劳动鉴定工作,可由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特此批复。
  1999年3月21日
  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
  一、关于费率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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