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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9-9-15
【法律文号】:京劳社培发[1999]99号 【执行日期】:1999-9-15
京劳社培发[1999]99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就业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
  根据《北京市实施<职教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7]149号)精神,结合本市近几年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就业准入的情况,为加快推进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步伐,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就业准入,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国有企业应把落实就业准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结构调整,建立职工培训制度结合起来,把培训技能人才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企业经营者和全体职工,都应当树立凭资格就业、凭证书上岗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国家及本市规定职业(工种)和企业的主体职业(工种),其从业人员都应做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不再招用不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进入企业;应按照《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培字[1997]78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技师和高级技师是企业技术力量的中坚,要加强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企业对受聘技师或高级技师的工资和津贴,根据《北京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北京市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17号)、《关于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258号)精神和各行业技师考评办法,可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其福利待遇可由用人单位按照技师参照工程师、高级技师参照高级工程师的相关标准确定。
  (二)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经济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鉴定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意见》(京劳培发[1995]142号)精神,凡在本市个体、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经济企业从事国家或本市规定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其从业资格都应统一到《职业资格证书》上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积极组织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鉴定工作。根据《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得雇用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规定的技术职业(工种)劳动。违反者,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按第十八条 第三款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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