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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5-8-6
【法律文号】:京政发[1985]112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5-8-6
京政发[1985]112号(已失效)
【字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问题的通知

      按照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本市国营企业厂长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的晋级面,可以从目前实行的百分之一增加到百分之三。本市国营企业执行这一规定,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实行晋级奖励,对鼓励先进,调动职工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多数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在行使百分之三晋级权时,严格执行政策,坚持晋级的标准和条件,不搞照顾,不以权谋私,不搞不正之风。但也有些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对这一权力使用不当,领导干部升级面过大,引起职工群众不满。为保证国家政策的正确执行和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厂长(经理)行使百分之三晋级权,要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今后,凡是经营性亏损的企业,暂停使用这一权力;主要经济指标(由区、县及主管局、总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低于上一年的,厂级干部暂不实行晋级。
  二、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有特殊贡献的厂长(经理)、书记晋级,需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讨论通过,申报具体事迹,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副厂长(副经理)级干部晋级,由厂长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但企业领导干部晋级,当年不能超过一级,一般不得年年连续晋级。
  三、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在每年的百分之三晋级面中,对工人和干部原则上应分别使用;对少数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经过上级批准,干部的晋级面可以略高于百分之三,但最多不得超过干部总数的百分之五。企业领导干部中有特殊贡献的,经过上级批准,其晋级面最多不得超过同级干部的百分之十五。
  四、给予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要公开进行,公布晋级人员名单,实行群众监督。
  五、给予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一般应在年终时结合总结评比进行,个别需要提前晋级的,可以按照正常审批程序办理。
  六、企业领导干部晋级照上述第二条 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晋级干部中的原行政十五级以上(含行政十五级)的干部有特殊贡献需要晋级的,应报市委主管部和市政府主管委、办批准;原行政十九级以上(含行政十九级)的干部有特殊贡献需要晋级的,需报区、县、局(总公司)批准。
  七、过去少数企业对百分之三晋级权使用不当,以权谋私,群众不满,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清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企业领导干部背着职工和干部私自搞秘密升级的,一律重新审定。经过审定,该纠正的坚决纠正。
  八、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百分之三晋级面给职工晋级后增加的工资开支,应计入工资增长基金中,不得单独计入成本。
  九、市政府有关部门过去关于使用百分之三晋级面的规定,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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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核准待遇启用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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