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 现将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请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们报告。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附件: 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1994年12月3日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 劳部发[1994]4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公司的劳动工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在国家宏观指导和调控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用人和工资分配计划,报劳动部门备案。 二、公司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国有企业改建或以国有企业为主新设立的公司,其初始工资水平,由公司报劳动部门核定。 三、公司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招工的条件、方式、数量与时间。 四、公司招用职工,应当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与职工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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