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6-4-26
【法律文号】:京劳关发[1996]105号 【执行日期】:1996-4-26
京劳关发[1996]105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单位: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印发的《集体合同规定》,为加强集体合同的管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审查集体合同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在京跨省企业、中央在京和市属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由市劳动局负责审查;其它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劳动局负责审查。
  二、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一方应当按第一条 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送的材料包括:
  1.集体合同一式三份;
  2.集体合同的说明;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4.集体合同双方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及记录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地址、人数。
  三、市和区、县劳动局审查集体合同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协商双方代表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1)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业法人;(2)职工代表应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3)双方人数对等。
  2.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原则包括:合法的原则、平等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程序包括: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审议,双方首席代表的签字等。
  3.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在国有和集体性质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
  四、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的集体合同,需修改的,应填写《集体合同初审意见书》(式样附后),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根据劳动行政部门意见修改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五、劳动行政部门对审查批准的集体合同,应填写《集体合同审查登记表》(式样附后),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式样附后),并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和《集体合同》分别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各一份,一份由劳动行政部门存档备案。
  六、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内容,应按本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报送、审查、备案。
  七、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本《通知》下达前企业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可按本《通知》,补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八、区、县劳动局应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集体合同报送审查情况统计表》(式样附后)报送市劳动局劳动关系协调处一份。
  附件一:
  祥见下表
  附件二:
  祥见下表
  附件三:
  祥见下表
  附件四:
  祥见下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