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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3-10-26
【法律文号】:京政发[1993]57号 【执行日期】:1993-6-1
京政发[1993]57号
【字体: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是体现党和政府对退职老职工关怀的一件大事。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
  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请示
  市政府:
  在六十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本市一部分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被精减退职。这些在战争年代、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曾做出贡献的老同志,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退职还乡,支援农业,为国家分担了困难。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都已年迈,有的又体弱多病,不能再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出现困难。为解决这部分老职工的生活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拟适当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凡原在本市所属单位并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1960年8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经组织动员回乡并领取一次性退职补助费的职工,目前无工作(无经济收入)的,属此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
  外省、市及中央单位精减到本市的人员,不属此补助范围,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在我市享受的待遇不变。
  二、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发给6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发给5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发给35元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属于生活困难补助范围的人员,凡已享受民政部门按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和定期困难补助并低于上述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财政拨款,民政部门发给本人;本市精减到外省、市的人员,在当地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或定期困难补助的,其救济费或困难补助低于上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本市精减单位按上述标准发给。
  三、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支付办法及经费来源
  被精减退职人员原工作单位属于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精减单位支付,在“管理费--劳保费”项下列支。原工作单位属于机关、团体或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精减单位支付,在“职工福利费”项目下列支。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原单位撤销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原单位撤销且无主管部门的,由财政拨款民政部门支付本人,其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县财政解决。
  四、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人员,须持原始精减退职证明向原精减单位提出申请,由原单位负责审批并分别报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劳资处、人事处备案。
  (二)符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人员,原单位撤销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原单位撤销且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上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即从1993年6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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