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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2-10-26
【法律文号】:京劳险发字[1992]449号 【执行日期】:1992-10-26
京劳险发字[1992]449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关于下放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待遇审批权的通知

  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待遇审批权限的问题,1983年6月24日市劳动局、市人事局联合发文《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凡符合享受劳人险(1983)3号文件第一条 规定条件的在职老工人,在确定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审批手续时,由基层单位审查,逐级上报,由各区、县、局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决定将审批权下放给企、事业单位,不再由区、县、局、总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审批。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83)市劳险字第143号《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请将此通知迅速发到所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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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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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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