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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5-8-22
【法律文号】:京劳关发[1995]260号 【执行日期】:1995-8-22
京劳关发[1995]260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现就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与职工已达成请假、放长假及停薪留职协议,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对逾期未归的职工按《复函》中规定执行。
  二、对因故通知停薪留职职工提前回单位而未归的职工,按复函中规定执行。
  三、企业对长期病休职工应加强管理,对已经恢复健康能够从事正常工作,而未回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复函》中规定执行。
  四、对不辞而别的职工按《复函》中规定的程序办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企发字[1993]385号)追究赔偿责任,做自动离职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 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5年7月31日   劳办发[1995]179号)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矿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 规定精神,企业对有矿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矿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局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 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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