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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5-7-12
【法律文号】:京劳培发[1995]208号 【执行日期】:1995-7-12
京劳培发[1995]208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各大专院校,外省市驻京办事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14号)和经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为提高外地来京务工、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人员的素质,现将对以上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范围内,从事技术性工种岗位的务工人员、家庭服务员均需经过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后,方可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家庭服务员证》。已经在京务工人员和因施工任务紧迫,来不及先培训、后上岗的整建制进京人员,需在领取《就业证》3个月之内取得《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
  二、 市劳动局负责管理本市外地来京务工和从事家庭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对承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办学单位的培训资格进行认定。
      区、县劳动局负责管理辖区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和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核发《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
          市属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系统内招用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资格的培训工作。
  三、 拟承担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单位,应具有与培训规模和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教学场地、设施、教师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工作规章和管理制度。
      区、县职业技术学校可直接提出培训资格申请,报市劳动局审批;系统内培训单位,可向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提出培训资格申请,报市劳动局核准。
  四、 具备培训资格的技工学校、职工学校、培训中心承担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范围内进京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区、县职业技术学校除可承担上述人员培训外,还需承担外地来京从事家庭服务人员的培训任务。
  五、 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务工人员岗位规范要求,采用劳动部审定的就业训练统编教材。没有现行教材的可选用有关资料,也可由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区、县劳动局有关人员编写。
      培训内容以进行职业道德、本岗位基本操作规程、技能要求和安全生产知识为主,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50学时。
  六、 学员结业考核由区、县劳动局,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或二级公司)工考委组织实施。已经在当地劳务基地进行过培训整建制进京人员,需由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工考委对其进行就业资格认定。经考核合格人员由考核机构列表造册到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
  七、 已经持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颁发的《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外地来京人员,本市承认其就业资格。持有其它各类证书的人员一律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资格认定。
  八、 在特种作业岗位工作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41号)和北京市劳动局颁布的《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文的规定要求办理。
      外地来京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证件,应由本市用工单位凭原籍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签发的证件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做工证》,到相应的证件签发部门办理本市《临时证》。
      未取得原籍证件的,按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临时证》。
  九、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制定社会力量办学、工人技术培训收费标准权限的通知》京价(收)字(1993)第132号文要求,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酌情收费。
  附件:1、《北京市外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登记表》(略)
        2、《北京市就业训练定点学校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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