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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11-21
【法律文号】:苏政办发[2002]122号 【执行日期】:2002-11-2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2]122号
【字体: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在国家限制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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