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县局(处)、工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11月5日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5号),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认真抓好《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全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存在的用工不签定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等方面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一)严格工时审批制度,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对严重违反工时规定的用人单位,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确保工时规定的落实。 (二)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执行。经批准后,可延长半年执行;半年后无论何种原因,均要执行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要严格把关,并在暂缓执行期到期时督促企业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以及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而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行为,要加强经常性监察,及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对非国有企业贯彻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 (四)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健全举报制度,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举报专查和常规巡查工作。对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法《劳动法》有关案件,要按照劳动保障查办案件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结案,结案率要保持在95%以上。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不同类型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常规巡视检查,把有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坚持企业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对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生活费、养老金、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行业系统及时进行通报。加大惩处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抓好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坚持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内容的原则,并创造条件把年检扩大到各类非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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