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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1-28
【法律文号】:宁劳社机管[2002]5号 【执行日期】:2003-1-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机管[2002]5号
【字体: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宁部属事业单位。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
           根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规范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参保单位,现将《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宁人字[1994]138号、宁财行[1994]387号、宁税二发[1994]238号)关于“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季收缴、全额结算、差额拨付’”的结算方式调整为“按月收缴、全额结算、差额拨付”。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按月收缴,结算时间由原每季度首月的10日调整为每月的28日。
          2.实行差额拨付的受益单位,领取养老金返还款的时间由原来的每季末月10日至20日改为每月18日至25日。
           3.各参保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人员及工资变动的有关材料送报我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地址:鸡鸣寺路一号一楼)。
           4.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和浦口区的原江浦县、六合区的原六合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省、市统计报表工作的要求,对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进行适当调整。
           5.本通知自2003年元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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