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参与首都现代化建设,加大本市引进高科技人才的力度,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第72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了《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 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 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 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四) 到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者兼职; (五) 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 在本市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七) 其他方式。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执照可向市人事局申请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答寄住证》。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第五条 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国籍的,可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京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如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再次出国(境)工作、学习、考察或者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有关部门应简化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由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在京入户留学人员,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不交纳超生子女费;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个已工作的子女。 第七条 对短期回国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合约的形式提供住房;对持中国护照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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