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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0-4-30
【法律文号】:京政发[2000]19号 【执行日期】:2000-4-30
京政发[2000]19号
【字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参与首都现代化建设,加大本市引进高科技人才的力度,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第72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了《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 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 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 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四) 到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者兼职;
  (五) 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 在本市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七) 其他方式。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执照可向市人事局申请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答寄住证》。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第五条   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国籍的,可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京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如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再次出国(境)工作、学习、考察或者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有关部门应简化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由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在京入户留学人员,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不交纳超生子女费;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个已工作的子女。
  第七条   对短期回国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合约的形式提供住房;对持中国护照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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