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1996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 未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缴费的存档人员,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按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2号令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 (一)1992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在1992年10月以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1992年10月以后自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之日起至移交前可按北京市现行规定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如因个人原因不愿补缴的,并轨后不得再行补缴。 六、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须到户 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领取养老金。 (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缴费的被保险人退休: 1.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在其退休的前一个月代为申报《北京市养老保险清算个人帐户申请表》(简称《表二十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表二十三》开出《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算单》简称《表二十五》),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表二十五》审批退休。 2.人才服务中心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后,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离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简称《表十七》)一份,在其退休的当月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上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3.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作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二)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缴费的被保险人退休: 1.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其退休的当月开出《表二十五》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并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表十七》一份,送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报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3.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作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七、已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移交后转到存档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由其按现行管理规定代为申报支付。 (一)由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表十七》一份,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上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二)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作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八、退休人员的减少按现行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执行。 九、其它 (一)移交前调出的存档人员,可持原人才服务中心开出的个人帐户转移单或原存档单位开出的缴费证明,由现单位劳资人员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的认定和补记。 (二)存档人员以存档前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干部身份的存档人员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非干部身份的存档人员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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