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7号)文件精神,按原《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暂行办法》(京人险[1996]379号)规定在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仅限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昌平区和延庆、怀柔、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以及全国人才交流中心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中执行,其它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不执行本规定。 二、 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同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帐户库建立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养老保险基金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收缴汇总后直接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 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并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代办社会保险登记。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帐户库建立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收缴汇总后上缴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四、 执行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的单位和个人,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交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由原收费单位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通过《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费补缴汇总表》一次性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时上报《存档单位缴拨情况表》一式二份。 (一) 从2000年1月起按京劳社养发[2000]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 (二) 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按原规定标准缴纳并计入存档人员个人帐户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不再按现行标准补缴和调整,通过《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补记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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