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发展和扩大医保覆盖的要求,方便广大参保职工定点购药,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劳医[1999]16号)规定,经审核,确定南京医药百信药店有限责任公司长冲街药店等23家药店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定点零售药店,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新增药店要按规定做好定点运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明确医保负责人,进行医保政策和技术业务培训,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药品库对照以及硬件配备,满足计算机联网的需求,确保按时启动运行。 2.各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认真履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用药服务。 3.参保人员购买处方药,各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外配处方和规定药量进行,同时保留处方以及收据存根以备核查。 4.第二批定点零售药店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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